因饲养动物伤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农村时常发生,年近七旬的收废品老汉曾某就遇到了这事,他被狗咬从自行车上摔倒致左大腿骨折。12月13日上午,邓州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来到该市刘集镇刘集村,以此案为典型案例进行现场说法。村民们顶着寒风,赶到庭审现场参加旁听。
2017年3月,收废品的曾老汉骑自行车,路过李某家门口时,被其养的狗咬伤左小腿并摔倒,造成左大腿骨折。李某女婿王某驾车把曾某送至医院检查治疗,在垫付了2000元的预付款后就不再管此事,后曾某上门向李某索要治疗费用,但李某态度强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曾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并要求李某赔偿自己因被狗咬伤后所产生的费用共计36808.71元。
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李某代理律师答辩称:原告主张不能成立,事发当日,因多日下雨导致道路湿滑,曾某骑自行车带着过多物品,因体力不支导致摔倒,其摔倒受伤并非因为自家的狗咬伤所致。
曾老汉受伤是否因为李某饲养的动物所致,李某是否应当赔偿曾某的损失,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曾老汉代理人以病历资料、住院票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自己被李某所养的狗咬伤的事实,以及受伤后所花费的费用。李某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骨折是李某养的狗所致,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辩论阶段,曾老汉代理人表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李某养的狗撕咬曾老汉,是造成曾老汉摔倒摔伤的主要原因,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损失。李某代理律师则表示,案发后曾老汉并没有注射狂犬疫苗,现场也没有目击证人,无法证明其摔倒是李某饲养的狗造成,不应当赔偿其损失。
双方各执说辞,由审判长潘清富、审判员李含印、人民陪审员王大僧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当庭进行调解。因被告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决定休庭合议后进行当庭宣判。合议庭合议后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某各项损失27923.71元。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