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什么?我的赔偿金到位了啊,这大过节的你们还在加班,真是太感谢你们啊……”10月5日上午,当张某接到邓州法院执行法官的电话时,激动地说道。
2015年2月26日,张某在参加吊唁时,因燃放的烟花发生爆炸,致使张某右眼被炸伤,先后辗转南阳、郑州、北京等地治疗,共计住院67天,花费医疗费62854.11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四级伤残。炸伤张某右眼的某品牌银丝垂柳烟花,系他人从林某处购买,林某冲鲁某处购买,鲁某从生产厂家浏阳市某花炮厂购进。为挽回自己的损失,张某将林某、鲁某、浏阳市某花炮厂诉至法院。邓州法院经审理后,判处浏阳市某花炮厂赔付张某赔偿467802元,林某、鲁某对上述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某花炮厂不服,上诉至南阳中院。南阳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某花炮厂、鲁某、林某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三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邓州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少庭一行前往浏阳市查找执行线索。在浏阳市工商局,执行法官查到某花炮厂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廖甲、廖乙二人。随即,执行法官找到廖甲、廖乙二人,向二人说明情况,告知他们,如果某花炮厂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可以依法追加该厂合伙人廖甲、廖乙为被执行人,并详细讲解了打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规定。廖甲辩称,鲁某欠有货款,扣除货款后自己便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随后,某花炮厂委托其会计李某同执行人员一起赶回邓州处理此事,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花炮厂向张某赔付26万元,鲁某欠的部分货款不在向花炮厂清偿,直接支付给张某,案件终结。
双节期间,邓州法院执行干警放弃休息,全力开展执行工作,承办法官也多次联系花炮厂,催促其尽快打款,否则将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拘留被执行人。今天上午,邓州法院执行二庭全体人员在赶赴穰东等乡镇开展执行活动时,张少庭副局长得知赔偿金已汇入法院账户后,便立即把这一消息通知张某,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