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现在不能拘留我,我一个人在家照看小孩,你们把我带走了,小孩咋办?况且家里就我一个人,你们等我以后把孩子安顿住了再说……”当执行法官来到索某家时,索某理直气壮的说道。执行法官巧施小计,妥善解决了小孩问题,对“老赖”索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1年,索某承包张某的住宅楼施工工程。工程完工后,索某以张某拖欠工程尾款为由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工程款。诉讼过程中,张某提起反诉,以索某工程款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索某赔偿损失。索某原以为一纸合同在手,应该胜券在握,哪知自己承建房屋工程仍未完成且存在质量问题反倒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于是在诉讼过程中就开始玩“失踪”,不配合不露面。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支付索某工程款12983.86元及利息,索某返还张某工程款103867.09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执行,索某又开始了惯用伎俩玩 “失踪”,执行法官先是申请人提供的电话联系上索某某后,索某称不再家,随后干脆电话也联系不上。执行人员也多次到的索某家中去,也是“铁将军”把门;查询索某银行账户,也没有任何存款。据索某邻居称:其不经常在家,经常见不到人。以至于该案在一段时间内无法给索某送达执行手续。
2017年4月22上午,执行人员又一次来到了索某家附近,见其家门开着,便带上相关手续直奔索某家去,将索某堵在家中。执行人员亮明身份并依法将索某拘留时,索某便用小孩作为自己的“护身符”。这也是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不能因为被执行人的原因使其小孩无人看管。
执行法官商量后,认为索某在说谎,索某肯定不会一个人在家招呼小孩,一定有同住成年人家属,决定“守株待兔”, 在索某家中等待其家人归来。同时,执行法官将索某通讯工具扣留避免其通风报信,并安排其他执行人员到附近幼儿园打探情况,并将警车开走以免引起警觉。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等待,小孩母亲在中午快12点钟归来。执行法官将小孩交予其母亲,顺利将索某带走。拘留后,名下拥有车辆的索某仍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抗拒执行,但是更严厉的制裁措施在等着他。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