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在邓州市人民法院刘集法庭内一片欢声笑语,农民工鲁某紧紧握着法官潘清富的手说道:“感谢法官,让我们的工资有指望了。。。。。。”。
鲁某、魏某、胡某、陆某同朱某系同村村民,朱某组建一支建筑施工队,鲁某等四人长期跟随朱某从事建筑工作,务工期间朱某共拖欠鲁某等四人工资款共计77267元。鲁某等四人多次向被告追讨上述工资款,但朱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始终不予支付。无奈之下,鲁某等四人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朱某支付所欠工资款772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欠人家钱就应该还,但是因所建房屋暂时卖不出,经济存在困难,请求延期支付。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潘清富又做起了被告朱某的思想工作,向他宣传法律法规,强调其作为一名工程承包人应担负的社会责任,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朱某于2016年农历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鲁某工资款17447元、魏某工资款21963元、胡某工资款33832元、陆某工资款4025元。
在全省开展的第八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中,邓州市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力争快速化解纠纷,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