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托运之名,两次伙同他人骗走两受害人价值16万余元的玉米,随之卖掉分赃。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最终判处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6月和7月,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分别到方城县和邓州市两家货运部,以虚假身份和车辆信息与货运部签订运输合同,将货运部联系的受害人杨某、周某价值分别为8万余元和7万余元的玉米骗走后卖掉。
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近几年来,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利用货物运输实施诈骗的犯罪呈现多发态势,托运货物被骗现象屡屡发生,此类犯罪作案人员通常有计划地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行驶证、车辆号牌,通过中介来揽承运输业务实施诈骗犯罪。类似案件往往在货物托运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被告人就是利用了这些漏洞,使受害者掉以轻心,从而成功作案。要避免类似案件发生,货物运输中介部门和货主都要细心谨慎,严查承运人身份、车辆信息,完善货运信息登记,不给骗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