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好意施惠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当别人有需要时帮别人一把,是乐于助人,可是在帮助别人时导致自己利益受损,责任谁来承担呢?
案 情
张某是农村建房的包工头。2014年1月的一天,李某请张某的工程队为自家建房放线、做地基。工程队在为李某家干活时,以前曾在工程队呆过的付某路过此处,也主动加入工程队帮忙。当天下午,卖钢筋给李某的王某拉着钢筋到达工地。待王某将车停稳后,付某主动上前帮忙卸钢筋。由于李某未清点钢筋数量,王某对付某说:“你别卸”。但付某已抱起一捆钢筋往车下拉,车上其他钢筋纷纷滚落下去,将付某左腿砸伤。
付某受伤后共花费医疗费3889.39元,其中张某、李某先行各支付付某现金3000元,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2014年7月,付某将张某、李某、王某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三人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及其他费用5万余元。
庭 审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与付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付某是在主动帮助王某时受的伤,与自己无关,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李某辩称:自己的房子属于包工不包料,由张某的工程队负责建房,建房过程中的事故应由张某负责。王某在卸钢筋过程中,自己未让付某去帮忙,张某与王某也没让付某帮忙,是付某在主动帮忙中未按操作规程造成自己受伤,损伤后果应由其本人负责,并要求付某退还因治疗借自己的3000元钱。
王某辩称:自己与付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且明确拒绝了付某的帮助,故付某受伤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说 法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给李某建房的过程中,默认付某留驻工地且接受劳务,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因而张某与付某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付某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张某并没有指示付某帮助被告王某卸载钢筋,因而张某在付某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较小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以承担20%的责任适宜。
李某与被告王某是买卖关系,王某负责送货上门。付某在帮王某卸货过程中受伤,因李某未清点货物,王某明确拒绝付某的帮助,故王某对付某的受伤不承担责任。
被告李某作为建房发包方,是建房受益人,在该事故中,其聘用没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人员,而且,付某与王某之前相互不认识,付某此时的帮忙从常理来讲应该是给建房人李某帮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李某作为受益人,从公平责任的角度出发,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理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酌定补偿损失额的10%适宜。
原告付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但其在卸钢筋时未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应对自己的损伤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付某11600余元,李某补偿付某5800余元,驳回付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线索提供 朱小旭 武圣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