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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当保证人有讲究

          发布时间:2014-01-13 10:36:52


            核心提示

            朋友向别人借钱,想让你做担保,这时很多人都会有顾虑,朋友要是到期不还钱,自己是不是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帮朋友还这笔钱呢?其实担保的方式有两种,在借条上写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是可以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的。

            案件回放

            2010年11月,被告鲁一向原告鲁二借现金3万元,鲁一请朋友鲁甲、鲁乙提供担保,并写有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到现金叁万元整,月息1.5分,鲁一。担保人:鲁甲、鲁乙。”借条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担保方式。后来,鲁二多次向鲁一追要借款,鲁一拖着不还。鲁二无奈,于2013年10月将鲁一诉至邓州市法院,要求鲁一和担保人鲁甲、鲁乙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三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请求延期付款。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所诉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鲁一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鲁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担保人鲁甲、鲁乙因在借条上仅签名,未约定担保方式,视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一起清偿鲁一的债务。案件受理费由鲁一承担。

            法官说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曾庆品告诉记者,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为了避免风险,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除了物保外,借款人一般会找亲戚朋友等熟人提供担保,即保证。碍于情面,这些人一般会提供担保,但单独订立担保合同的非常少,担保人一般是在借款借据上签名进行担保。有的担保人不了解担保的法律责任,甚至认为,签名仅仅是证明借款人守信用,有还款能力而已。其实不然,担保方式不同,法律责任也不同。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就本案来说,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鲁甲、鲁乙两个保证人应对鲁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为他人提供保证,不能够仅仅在保证人之后签名。若是这样,法律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最大。无论是保证人还是贷款人,都应该根据需要,签订保证合同,或者在借条中约定保证的方式以及保证期间和保证的债务范围。

        责任编辑:A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1月13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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