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保障裁判公正性的重要审判手段,也是审级制度设立的必然结果。但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能否发回原审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三条明确说明“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由此可以知道,审判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最高审判组织,对本级法院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也就是说现行的审判组织按照“独任审理、合议庭审理、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这样由低到高的层级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些规定明确表明审判人员在发现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这些规定一方面表明,审判人员对于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只能参加一次;另一方面也要求审判人员参与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后,再次遇到这个案件,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是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我们来讨论一个案件。某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办理的某个民事案件,因案情复杂,根据上述规定,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审判委员会的委员过半数时,方可开会。某市法院现有审判委员会委员21名,这就要求参会人员在11人以上时,才可以召开审判委员会。我们就假定恰好11人参加召开的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该案件虽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因当事人间矛盾很深,双方均上诉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该咋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维持原判决、改判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我们来分析下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形。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虽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形。”但是有个前提是该案件已经某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若被发回,必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这个可以,偌大个法院,完全可以,但是前面已经说了,该案件案情复杂,按照前述法院组织法和相关规定,该案件仍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上述回避的相关规定,已经参加过上次讨论的11位委员将不得参加该次审委会,否则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若是这11位委员不参加审判委员会,必然造成只有10人参加该次审判委员会会议,又与“参加审判委员会的委员过半数时,方可开会”相悖,这时审判委员会无法召开,使得案件无法讨论决定。据此,一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维持原判,也可改判,甚至可以指令其他与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审理,唯不能再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