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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州市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3-10-29 08:55:21


            【邓州市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我院拟在邓州市范围内选任人民陪审员170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目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选任人数

          根据上级要求及我市、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将选任人民陪审员170名。

          三、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信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365bet网上娱乐网址_bat365在线平台网站_日博官网365.tv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五、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本辖区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推荐。

          (2)报名材料:①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⑤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违纪违规证明;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证明。

        此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两份。

          (3)报名时间: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1月13日(周六、周日休息)。

          (4)报名地点:邓州市人民法院政治处。

          (5)联系电话:0377-62112696。

          2、资格审查

          由邓州市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推荐(申请)材料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以及业务素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

          3、任命

          经审查合格的,由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请邓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邓州市人民法院解释。

                                                                             邓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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