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雇在当地一工地干活,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楼上摔下身亡。后来经过协商,李某的家属和雇主达成了赔偿协议。在履行部分赔偿协议后,雇主却反悔了,拒绝再赔。私下达成的协议,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近日,邓州市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最终认定赔偿协议有效。
案情
2012年1月,李某在为周某承建的一座楼房内干活。在一次施工中,李某不慎从8米高的三楼摔下致死。之后为了赔偿事宜,死者李某的妻子刘某及其子女与周某进行数次协商。最终,刘某在高某、兰某作保证人的前提下,与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协议中规定由周某一次性赔偿给刘某及其子女11万元。
协议达成后,周某当场按照协议支付给刘某5.9万元,同时,周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刘某,写明所欠刘某的5.1万元赔偿余款将在随后付清。为了让刘某心里踏实,保证人高某和兰某又对该欠条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刘某会在协议之日起10日内付清剩余赔偿款,并注明高某担保3万元,兰某担保2.1万元,若逾期刘某仍未付清赔偿款,5.1万元由高某一个人负责还清。
眼瞅着日子一天天过去,周某却迟迟未付清剩余赔偿款。刘某找到周某后才被告知,原先二人达成的协议,周某以数额过高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反悔了,拒绝付清剩余欠款。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将周某以及保证人高某和兰某诉至法院。
说法
无强制行为协议合法
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及其子女等原告与被告周某及保证人协商后所达成的11万元赔偿协议属自愿行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确定的事故责任及赔偿内容,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被告周某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和赔偿数额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周某应按协议继续履行所欠刘某的5.1万元。
本案中另两位被告高某和兰某明确作为该赔偿协议履行的保证人并出具了保证书,其担保关系亦成立。在被告周某未按协议履行的情况下,两名保证人本应在各自担保的数额范围内承担保证付款责任,但由于被告高某承诺若逾期不付款,全部欠款由其一人偿还,故保证人兰某的保证责任可予以免除。被告高某应对周某的5.1万元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周某一次性支付协议中未履行部分的5.1万元赔偿款,保证人高某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