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孟某与甲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被甲单位派遣到乙单位工作,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孟某原以为在乙单位受的伤,应该由乙单位承担自己的损失,乙单位却把孟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和孟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孟某不明白了,那他到底和谁存在劳动关系呢?答案是,孟某属于劳务派遣用工,他起初和谁签订了劳动合同,他就和谁形成了劳动关系。
案情
2009年1月1日,孟某与河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信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010年7月31日,中国电信集团某电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电信河南分公司),与河南某信息公司签订劳务代理协议。河南某信息公司派遣了包括孟某在内的若干名员工到某电信河南分公司工作。
2011年8月,孟某在工作中发生意外,经治疗脾脏被摘除。手术后他找到某电信河南分公司,希望该公司承担自己的各项治疗费,却遭到拒绝。孟某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将某电信河南分公司诉至邓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孟某和某电信河南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电信河南分公司不服裁决,将孟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孟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某电信河南分公司为用工单位,河南某信息公司为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孟某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孟某和原告某电信河南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
邓州市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本案的关键是界定被告孟某是否属于劳务派遣用工,从而来确认孟某和原告某电信河南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某电信河南分公司提供的与河南某信息公司的劳务代理协议实质上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协议,所以孟某是河南某信息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到某电信河南分公司工作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他与用工单位某电信河南分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孟某与某电信河南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和用人单位河南某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链接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用工单位三者间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劳务派遣使得劳动者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单位雇用但不使用劳动者,用工单位不雇用却使用劳动者。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用工单位的要求,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是劳动者劳动的最终受益者。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一般民事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协议适用民法调整,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劳务派遣协议也是划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对劳动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