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在全球范围日趋严重。气候变暖、土地荒漠化、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各种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有不同程度地出现,并日渐突出,已对人类生存与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我国也不例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现在可以说是一个无“毒”不入的时代,吃的、喝的、用的,甚至连呼吸的空气也不能让人放心了,环境问题已成了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危害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保护环境,修复环境,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指出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不能越雷池一步。环保法修正草案正在审议中,对现行环保法多处进行重要修改,凸显了中央重典治污的决心。作为审判机关,法院服务和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如何行动,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布局,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本文从实践的角度,结合邓州法院实际情况,粗浅分析法院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实践选择。
一要加强法院生态环境建设,建设环保法院。法院要站在为大局服务的高度上,积极主动融入生态环境保护中,要树立环保理念,建设环保法院。
在建筑上,包括庭院的布局在设计方面要考虑通风、采光等因素,做到科学合理,符合环保要求,既为干警提供了环保健康的工作环境,也在无形中向干警和群众宣扬了环保生活理念。邓州法院办公楼当时设计考虑还不是很周全,一至三楼多数房间南北不通透,尤其是玻璃幕墙,不通风、不透光,极不科学。办公室白天也需要开灯,浪费了不少电力资源。为此,多年来,邓州法院党组一直在努力,想法设法改善办公条件,改变这种不环保的状况。经过建筑专家实地考察、测验、论证,我们决定以比较经济的方式对办公楼进行局部改造。对三楼以上进行加高,对窗户进行改换,原来的窗户全是绿色玻璃,透视性差,且上下打开空间有限,计划全部更换为白玻璃、推拉窗。目前,财政资金已到位,待方案确定后即可开工。
在庭院设计上,要尽量多绿地,少硬化。如可用草坪、花带代替车位线,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邓州法院对机关院落进行了重新规划,不再增加硬化面积,能绿化的地方全部绿化,美化环境。
鼓励节约,倡导绿色办公。尽量使用可重复利用、减少污染物产生、排放的产品。如采购办公用品,购买大包装的,不购买小包装的同类商品,购买能够重复使用的商品,不用一次性的办公用品,如纸杯、圆珠笔芯。重复使用信封、档案袋等,控制发文数量,双面打印,不随便打印电子文件。今年,邓州法院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努力争创省级文明单位,进一步优化办公环境,完善软硬件设施。在争创活动中,我们始终贯彻节俭原则,对办公设备,先修后换,经维修确实不能再使用的,集中后统一给废旧物品回收部门处理。是对一大部分办公桌椅进行了维修、喷漆,继续使用。改造了水路、电路,更换了照明设备,尽量节约资源。
二要强化法院审判队伍建设,建设业务精通的环保案件审判队伍。我国现行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数量庞大。环境保护涉及的行业也十分广泛,环境案件审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征。审理好环保案件,法官除了对法律知识娴熟外,还必须要掌握丰富而专业的环境知识,这就要求法官必须经常学习,广泛涉猎各类知识,避免涉及行业知识仅仅依靠鉴定和专家意见。在对法官开展业务培训时,同时培训环保行业相关知识,完善法官知识结构。针对环保诉讼案件专业性、不确定性、长期性、复杂性、举证难等特点,法院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等相关社会人士参与到环保审判工作中,以专家身份开展咨询工作,主要就审判实践中涉及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领域内的专业问题,向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必要时,法院可以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法庭,对涉生态环境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审理;引进专业型人才充实审判队伍,专门审理环保案件;或者邀请环保方面的专家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
三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好环保案件。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对涉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注重罚金等附加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使被告人得不偿失,通过严厉的刑事制裁使人不敢破坏环境,不愿破坏环境。目前,邓州法院审理的涉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基本都是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较多。下一步,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被告人在依法重判的同时,加大附加刑罚金的适用,使被告人受到自由和经济的双重惩处。
充分发挥行政民事审判职能,及时审理环境污染行政、民事诉讼案件。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往往都存在权属争议,这也是犯罪分子敢于盗伐、滥伐的重要原因。对这些林地,必须及时进行权属确认,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要与案发地政府、村委及时沟通联系,在化解涉林纠纷的同时,还要对争议边界及权属及时厘清,有效避免盗伐、滥伐林木行为再发生。
妥善审理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加强资源环境管理和保护,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加强对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非诉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裁定和执行,支持环保行政机关依职权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要积极探索创新环保案件审判方式改革。在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的频繁流动,环境污染损害越来越呈现出群体性、流动性、综合性、潜伏性、不确定性等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民本民治的理念,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积极因素抵制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适当降低诉讼的门槛,鼓励公民通过诉讼方式参与环境保护。当然,也要有合理的条件限制和程序设置,防止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拓宽民众诉求反映渠道,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要举行听证,倾听民声,尊重民意。
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尤其是涉及环境污染的案件,往往审理时间较长,为了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的行为,防止损害面的扩大,可以采用诉前禁止令,司法提前介入。即在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对于污染环境事实清楚的,可以在诉前禁止被告做出一定的行为,及时阻止其污染环境的行为,采取措施将损害后果降到最低。
环境公益诉讼已成共识,在具体的操作上,如诉讼费的缴纳等,还需进一步探索。如一些环境污染或破坏的案件诉讼标的很大,诉讼费用也很高,如果要求原告必须一次交清,等于是变相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设置了一道高高的门槛,不利于推进环境的司法保护,因此,有必要对环境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作相应的调整。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建立“环保基金”。考虑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实行诉讼费缓交制度,若原告胜诉,由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若原告败诉,可由“环保基金”补助部分合理的诉讼费用。
对涉环境污染案件的裁判结果上也需要不断探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者判处被告人徒刑和罚金等刑罚,虽然使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对环境的修复并无意义。因此,在裁判的结果上,如何使受破坏的环境得到修复更为重要,可以考虑除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以外的其他刑罚的情形,如判决种树、修复被毁坏的植被、恢复和达到一定标准的生态条件等。在判决被告恢复环境原状时,还可以引入代履行机制,即指定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环境治理与恢复,由被告支付相关费用,以避免被告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对环境公益诉讼中还可借鉴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度,在对涉案单位处罚的同时,可以考虑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也进行相应处罚,以促使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
五要深入对涉生态环境案件的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对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及时进行梳理,全面调查,提出意见建议。对法律不健全,需要修改完善的,向立法部门反映,推进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对涉政府职能部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可主动向环境污染者或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及时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加强环境监管监测,促使其加强环保管理。
六要加强法制宣传,大力推行环保案件巡回审判。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打破“坐堂问案”的被动方式,加强环保法律和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畅通环保诉讼渠道,建立环保案件听证制度及案前案中案后、案内案外“全方位”的环境司法保护机制。通过巡回审判、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尤其是对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深入案发地开庭审判,让群众亲身感受破坏环境所带来的危害,从中受到教育,主动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对破坏环境的典型案件,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案例的形式普及环保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使人们对切身利益的保护与改善同环境保护联系起来,增进对环境问题的理解和关注,带动公众自觉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中;与环保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一道走访有关企业,进行事故排查,告知他们如何防范环境污染,如何保护环境,如何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努力为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有益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