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刚刚过去的六一儿童节,是一个属于儿童单纯、快乐的节日。儿童需要呵护与关爱,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侵犯儿童权益的案件却不时发生。在六一儿童节前夕,邓州市法院公布了多宗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其中,孩童抚养问题尤其突出,这其中又包括争夺抚养权及推诿抚养责任等问题。法官指出,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代替放弃抚养费
案情:李花与王顺是由亲戚牵线认识的,仅仅相识数月便在父母催促下草草结婚。婚后,性格好强的李花对懦弱的丈夫日生厌恶,决定起诉离婚。李花向法庭表示只要王顺愿意离婚,抚养女儿由自己一力承担,王顺也表示同意。法院经审查发现,李花作为农村妇女,仅靠农田收入显然不足以支付女儿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故认定该协议无效。
说法:支付抚养费是离异父母对子女应履行的监护职责之一。基于平等自愿的立法考虑,对于一方自愿多承担抚养责任的,法律不予干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是,出于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保护,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会充分考虑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条件,如果其经济条件不是十分优裕,不能保证子女幸福生活、健康成长,法院对此种协议可以公力干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拒绝生父(母)探望
案情:因丈夫孙军有外遇,沈冰诉讼离婚。离婚后,沈冰为报复前夫,拒不执行判决书中规定的探视义务,甚至将儿子转学到外地。爱子心切的孙军将沈冰告到法庭,要求强制执行探视权。经法院执行人员反复劝说无效后,沈冰被司法拘留5日。
说法: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既有利于单亲子女健康成长,也维护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依探视权人请求,法院有权对相关个人和单位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
谁抚养就随谁姓
案情:王荣与李娜离婚后,6岁儿子王强随李娜生活。一年后,李娜经人介绍与周某结婚。李娜便单方面擅自改孩子名为“周强”。王荣获悉后,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责令李娜限期恢复王强姓氏。
说法:由于未成年子女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姓名设定权由父母基于监护权共同代为行使。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孩子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自确定之日起一方便取得子女随其姓氏的监护权,另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做出了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孩子惹事抚养人负责
案情:李红与胡明2005年离婚,儿子随胡明生活。一日,儿子在学校与同学小明在课间打闹,不慎致小明重伤,需支付两万多元的医疗费。由于胡明在家务农,经济拮据,无力全部承担,而李红在外打工多年,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法院依法判决胡明赔偿小明5000元,李红赔偿小明15000元。
说法:《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虽然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监护义务,但是因为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教育、管理的便利,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监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就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法官提醒,夫妻离婚后,除特殊情形外,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希望父母能够摒弃“不成婚、便成仇”的错误思想,共同呵护儿童的稚嫩心灵,千万不要让单亲孩子失去家庭再失去爱。(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