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周某本是亲密的邻居,结果却因为“凑热闹”引发纠纷,两家对簿公堂。“早知道有这事,就不去了。”拿到判决书后刘某后悔地说。这是为啥呢?事情还得从2012年他凑热闹的事说起。
案情——凑热闹意外出事故
2012年5月5日晚上,邓州市张村镇高刘村的一家村民举办辞灵活动。当天晚上,有上百名故者的亲属和朋友到已故者遗像前叩首、烧纸,因辞灵现场人员较多、比较热闹,喜欢看热闹的刘某也来到辞灵场前看辞灵,随后周某也拄着一拐杖来到现场凑热闹。在观看辞灵的过程中,在人群不断走动和拥挤中,刘某不慎将周某撞倒,周某被村民抬送回家。
周某受伤后,先后被送到内乡县黄水河骨科医院和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4天,花费医疗费47287.35元。2012年10月29日经南阳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周某伤残程度已构成九级伤残。事件发生后,双方均找到村委希望调解此事,但调解没有成功。
2012年11月14日,周某诉至邓州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万元。刘某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但在法院的调查中,刘某认可了他当晚喝了酒的事实,而且在看辞灵时,周某就站在其身后。
判决——未自我保护也要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与周某因发生肢体接触,不慎使周某摔倒致伤,造成周某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刘某对周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案中周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周围的事物和环境应该有明确的判断,且年龄较大,行走活动必然受限制,在没有家人陪伴的前提下,到人群拥挤、场面混乱的辞灵现场,把自己置身于一个有较大潜在危险性的环境中,其遭受人身损害,未尽到充分的自我保护责任,故周某对自身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2637.25元。
说法——4∶6责任比例划分为宜
据审理此案的邓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松介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结合本案而言,刘某在看辞灵的过程中,将周某撞倒,理应承担周某由此造成的损失。
同为该法的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周某年事已高,行走活动必然受限制,在没有家人陪伴的前提下,到人群拥挤、场面混乱的辞灵现场,把自己置身于一个有较大潜在危险性的环境中,遭受人身损害,其未尽到充分的自我保护责任,故周某对其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对周某的损失,周某、刘某的责任以4:6责任比例划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