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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TV门前的事故

          发布时间:2012-11-22 14:22:38


            KTV属于服务场所,消费者到这里消费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KTV提供的免费停车服务,也是为消费者提供财产安全保障的一种服务,属于其提供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保管义务)。违反了该义务,KTV也只能承担违约责任。

            纠纷

            唱歌时车辆被撞

            2011年11月,邓州市人李某驾车到县城某KTV唱歌,行至门口时,在KTV保安的指引下,李某将自己驾驶的车辆停放在某处停车位上。之后,李某进去和朋友一起唱歌,正唱得高兴时,保安急匆匆来到李某所在房间,告诉他所驾驶的车辆被另外一辆车撞到。李某闻言立即报警,并向保安询问肇事车辆的信息。保安只记下了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却未阻止肇事车辆离开现场。更倒霉的是,邓州市事故处理大队民警经过调查后,竟发现肇事车辆所挂牌照豫RGPXXX号为套牌,无法查找到肇事车辆的真实信息,李某只好找到KTV要求索赔。经有关部门鉴定,李某的车辆损失为4020元。KTV的相关人员也同意赔偿李某,但不愿全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KTV赔偿自己车辆损失费4020元和鉴定费400元。

            判决

            KTV全额赔偿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到被告KTV里消费,在此期间,KTV应保证李某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但李某在按照保安指定的停车位置停放自己的车辆后,在消费过程中,车辆被他人驾驶车辆撞到造成损失,KTV也未能提供肇事车辆的真实信息,所以李某要求KTV赔偿损失442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KTV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4420元。

            说法

            保管义务无法推责

            判决KTV赔偿李某依照的是哪些法律规定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被告KTV作为服务行业除应当提供合乎其收费标准的服务条件外,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执行当中的附随义务。KTV为李某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是为消费者提供财产安全保障的一种服务,属其提供的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也就是对李某车辆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在李某的车被其他车辆损坏后,除通知李某外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维护李某的合法权利,很显然本案中KTV并未切实履行好义务,所以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KTV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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