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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起房东随意涨电价将受罚

          发布时间:2012-11-26 14:19:39


            今年7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了阶梯电价政策。这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能源效率,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然而,它却成为某些房东提高电价的“挡箭牌”。庆幸的是,《河南省供用电条例》近日正式颁布将于明年元旦起实施,随意提高电价或加收其他费用的房东将受罚。

            租客烦恼

            近日,市民邓先生向记者苦诉了一件烦心事,因大学毕业后买不起房子,他就租住在张某的三楼单元房内。张某整栋楼共六层,其中五层对外出租。张某只有一个房产证,在电力部门只开一个账户,安装一块总电表、五块分电表。以前,房东每月按0.8元/度收取电费,说是加上用电损耗费用。谁知从7月份实施阶梯电价后,房东也跟着涨价,说不管用多少度电,每度电都收1.3元。

            法官说法

            邓州市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明军告诉记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房东是电网企业的终端用户,电力公司对房东执行国家规定电价;电力公司与租房户没有直接的供用电关系和电价执行关系,租房户不属于电网企业终端用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均规定,若房子的产权属于一人,一个产权单位只能装一块电表,视作“一户一表”,执行阶梯电价。按照河南省规定,平均每月用电量在180度以内的,每度0.56元;平均每月180—260度的,电费以每度0.61元计算;平均每月260度以上电量的,电费以每度0.86元计算。即使按最高档每度电0.86元计算,加上电损耗,张某收的电价也太高了。阶梯电价不应成为房东乱涨价的理由,房东收取电费虽是自主行为,但对于电费上涨过高问题,双方可相互商讨解决,甚至提起诉讼。

            日前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我省供用电管理工作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供用电条例》。10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河南省供用电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会议,标志着该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明年元旦起实施。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与此同时,该条例还规定,用电人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用电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用电人可以向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这意味着,明年元旦起,房东随意提高电价或加收其他费用的,租客可拒缴电费,同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解决,房东将受罚。

            王明军建议,承租人租房时,一定要和出租人签订租房合同,就电价、缴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一旦出租人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承租人最好先和出租人协商解决;其次,可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但必须保留电费结算有关证据;最后的一步,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电损耗,若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能够准确反映线损总量的,线损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王明军还建议,电力、物价等部门在执行阶梯电价时,可借鉴其他省市做法,尽可能照顾低收入人群。

            他山之石

            ●为了防止房东变相涨房租,2007年,厦门市出台了《厦门市出租户代发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当出租户代收代缴电费高于政府定价时,承租户有权拒付电费。今年7月1日实施阶梯电价后,该市物价局联合市电业局,于本月对全市出租户代收电费的行为开展清查整治行动,经查确实违规的出租户,将联合街道办、居委会对该出租户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5倍的罚款。

            ●实施阶梯电价后,广东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对于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单元式住宅的居民用户,可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由供电企业核实认定后,按照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计收电费。如果一栋楼内有出租屋,就算成一个户,执行合表电价,就是全省阶梯电价的平均价,住户吃不了多少亏,房东也不能随意涨价。

        责任编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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