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合伙中,合伙纠纷对外无效。对债权人的债权,每位合伙人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不管债权人向哪位合伙人主张债权,合伙人都应全额偿还。
基本案情
2008年春,刘庆与侄子刘军开始合伙经营机制红砖生意。张小平分别于2008年6月21日、9月6日两次交给刘庆共计2.79万元购买红砖,刘庆给张小平出具两张收据,分别载明:“收据,2008年6月21日 小平办砖6万砖 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元整”、“收据, 2008年9月6日 小平办砖6万砖 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元整”,该两份收据上均有刘军盖章,刘庆签名。之后,张小平从刘庆、刘军处拉走红砖1.4万块。
当张小平又去拉剩余的红砖时,刘军称,张小平交付的购砖款被刘庆收取,自己未收到交接手续,不能把红砖给他。刘庆称,自己已于2008年10月退伙,并约定盈亏均由刘军负责,自己不管。结果,刘庆、刘军都拒不给付张小平剩余的砖,张小平只好诉至邓州市法院,要求被告刘庆、刘军继续履行合同交出红砖或以现市场价返还砖款。
法院审判
该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已履行支付钱款的义务,二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二被告以合伙纠纷为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及诚信原则,实属不当。刘庆声称自己已退伙,但又未到庭与刘军对质,法院无法查明,不予认定。因此,二被告应当对下欠原告的10.6万块红砖互负连带偿付义务。最后,该院判决刘庆偿付张小平10.6万块机制红砖(或履行之日的等值价款),刘军对上述义务负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张立新告诉记者,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前者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可见,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对内依照双方约定;对外则依据其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无限合伙人。若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若是无限合伙人,则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承担全部责任的合伙人在清偿全部债务以后,可再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自己多承担的部分。
本案中,二被告普通合伙,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每位合伙人都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义务,对多负担的部分,可再向另一合伙人主张。刘军在庭前调查时声称自己已退伙,但无证据证实;即使其已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也应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防止合伙人之间恶意串通,约定有履行能力的退伙人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无履行能力的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