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坚持用制度化科学管理、规范运作,从源头堵塞腐败漏洞。两年来,该院先后对外委托评估186起,正确率达100%,委托拍卖134起,拍卖成交116起,成交额1897万余元,经拍卖执结案件157件,未发生一起错误委托和违法违纪案事件,并且实现了法院满意、评估拍卖机构满意、买受人满意、申请执行人满意和被执行人满意的“五满意”效果。
近年来,对外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一直是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容易滋生腐败的主要渠道。为了从源头上防止和堵塞这种腐败漏洞,自2007年开始,邓州市法院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基础上,先后研究出台了《邓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涉案标的物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实施细则》、《关于规范与各评估、拍卖机构委托程序的规定》、《关于拍卖、变现款支付办法》和《关于涉案标的物拍卖保留价确定办法》等规定。上述规定中明确要求凡需要对外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业务的,一律交由司法技术科统一对外办理委托手续,执行人员不得插手委托事宜;在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上,一律实行现场摇号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方法,并由院监察部门现场监督摇号全过程,大胆取消了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且选择过程中存在法院工作人员与评估、拍卖机构互相串通或提示当事人选择其不愿选择的评估、拍卖机构的不当做法,从而有效防止了徇私舞弊行为,确保了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公开、公正性。
在办理委托评估、拍卖过程中,执行机构与司法技术科之间有一套严格的把关制度,即凡需要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的案件,必须先有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明确的负责性意见,再经由执行局专设的一名副局长最后对案卷全面进行审查,在案卷材料齐全无误并签署负责性意见后,司法技术科方可按程序对外办理委托手续。
拍卖标的物保留价的确定极为重要,为此,该院一改过去在拍卖财产时起拍价统一按评估价而无保留的不正确做法,严格按照案案有保留价的规定办理。对于保留价的作出有严格的要求,即必须经由合议庭人员在拍卖前对市场作充分调查、征询当事人意见和参照评估价的基础上认真合议后而决定。其幅度采取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上浮不封顶、下浮不得超过20%。保留价一旦作出,即由法院密封后于拍卖会当日当场启封,在此之前一律不准泄露。
上述制度的确立,不但理顺了执行机构与司法技术科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且还理顺了法院与各评估、拍卖机构的外部关系,使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完善到完善,大大提升了法院在拍卖活动中的透明度和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
2008年9月,该院在委托拍卖的一宗房地产时,其评估价为26.8万元。公开拍卖前,曾经有竞买人找到法院某领导说情,让将保留价作底一些,被拒绝后,这位竞买人又找到可能参加合议的法官,但合议庭的法官们不但没有作出底于评估价的保留价,相反,在充分对市场进行调查和现场勘察后,认为该宗房地产所处位置比较好,市场潜力大,遂经合议,大胆作出了在评估价基础上再上浮30%的保留价决定。拍卖会当天,经过激烈竞买,该宗房地产最终以39.5万元成交,高出评估价12.7万元,远远超出了拍卖前的预期。不但使该案的申请执行人领到足额执行款,法院顺利执结案件,拍卖机构收取佣金的比例增加,买受人竞买到理想的标的物,而且还使被执行人如愿领到6.8万元余款项。实现了拍卖活动中的“五满意”。
目前,邓州市法院正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中的“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对外委托评估、拍卖有关规定,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