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朋友一起搭车出行,不料半路出了车祸,重伤者为了日后的生活,将驾车的好友告上法庭,两人从此反目;本是相处融洽的邻居,只因为搭顺风车竟致一人死亡,驾驶人不得不面临赔偿……近年来,随着私家车保有量不断增多,拼车出行的人也随之增多,然而,很少有人想到,当你打开车门,请朋友、亲戚、邻居,甚至陌生人坐上车时,此举已经意味着一种责任;途中一旦发生事故,你将极有可能作为被告面临索赔。
助人为乐历来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低碳环保也鼓励充分利用车、路资源,但是现实有时候却会让人伤心,好心不一定办好事,“好意同乘”并不会让你免责。
案例
搭车出事故双方反目
2012年4月21日,顾某驾车经过一个路口时,见老同学刘某向他招手示意要求“搭便车”,便欣然同意。途中,顾某为炫耀自己的车技,开始在路上飙车。后汽车在转急弯处撞上树木,刘某当场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面对刘某妻子的索赔,顾某却显得很委屈:是刘某主动要搭我的车,我又不收钱,怎能让我赔偿?
顾某与刘某的经历并非个案。2012年5月23日中午,个体户孙某在邓州市城区购买了一批货物,正准备找车回家时,恰遇同乡谢某装着一车钢筋回家,便要求“搭便车”。谢某起初表示自己的车已经超载,不能再加人加货,但架不住孙某一再请求,最终还是答应下来。途中,汽车因超载而重心不稳发生侧翻,谢某被重压致伤。事后,谢某父母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调查
多数人都有“拼车”“蹭车”经历
打开网络,许多社区论坛里都有“拼车”的帖子。记者注意到,响应者讨论的都是线路、时间、人数、费用分摊等问题,很少有人意识到,拼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车主(驾驶人)几乎都得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在市城区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发现他们均有过“拼车”、“蹭车”或“被蹭车”的经历。10位市民中,有3人表示自己清楚搭顺风车一旦出事,车主也要负法律责任,但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他人的搭乘要求;3人表示完全不知道“好意同乘”这一概念;有2人认为,一旦出事双方都有责任;还有2人认为车主是免责的。
说法
法律应该鼓励驾驶人助人救人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春介绍,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搭顺风车、拼车等行为,只要是免费的,均属于法律界所通称的“好意同乘”,但“好意同乘”不能免除过失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既然同意亲属、邻居、朋友等免费搭乘车辆,就负有了安全运送搭乘人的保障义务。虽然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民法通则》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应当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人的赔偿责任究竟有多大?是否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对“拼车”行为我国尚无相应法律规定规范,但随着私家车增多,“好意同乘”的法律问题已经越来越鲜明凸现,引起了法律界专家的关注。
邓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明军分析说,赔偿责任多少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驾驶人存在过错,驾驶人赔偿;驾驶人无过错,搭乘人有过错,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人、搭乘人均无过错,亦应由驾驶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相对于乘客来讲,驾驶人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应更强一些。“可能驾驶人认为自己是好意,且未收费获取运行利益,发生事故却让自己赔偿损失,有失公平。”张律师指出,“好意同乘”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有别于收费驾驶人,即不收费的赔偿一定要低于收费的,从而引导、提倡车辆驾驶人助人、救人,形成良好的社会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这才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如果搭乘人(受害人)无任何过错,造成的残疾程度又很重,最终得不到足额的赔偿的话(减轻了驾驶人责任的话),是不是也会产生不公平呢?
看来,“好意同乘”可谓一把双刃剑,一面是驾驶人的好心,另一面是搭乘人的利益。把握不好,不是你流血就是他流泪。
采访中,有司机师傅提出,在允许搭乘人乘车前,签订一纸协议,约定一旦搭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免责(不承担责任),岂不就可以万事大吉?对此王明军指出,根据《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规定,这种免责条款即使签了,也是无效的,驾驶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各级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掌握的标准是:“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好意同乘),因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
我国法律中没有“好意同乘”的具体界定,专家们普遍认定,所谓的好意同乘是指经车辆所有者同意无偿搭乘他人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又叫“搭便车”、搭“顺风车”。乘车人主要是亲属、朋友、同事等。作为“好意同乘”,首先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究竟何为“有偿”、何为“无偿”,要看车辆的所有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其次必须经过车辆所有者或者驾驶人员同意的同乘才构成“好意同乘”,如同乘者的同乘行为未经车辆所有者或驾驶人员同意,或者未让车辆所有者知晓,则不构成“好意同乘”。
浙江率先就“好意同乘”赔偿出台意见
2011年2月,浙江省高院率先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鼓励驾车人无偿帮助他人,又尽可能防范事故的发生。
同年10月,厦门首次对“好意同乘”案作出判决,好心让人搭车的驾驶人被减轻5%的赔偿,法官表示,这是对助人为乐行为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