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为了加强执行人员责任心,促使快办案、办好案,从强化换员执行措施入手,对原有的换员执行制度予以规范和完善,有效防止了超期执行行为,提高了案件执结率。今年以来,该院未发生一起超期限执行案件,执行周期也由原来的4个月缩短为2个半月,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495件,执结426件,案件执结率达86%,同比上升27%,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进入2011年,邓州市法院在面对人员少,且执行案件受案数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执,及时采取了强化换员执行措施,对原有的换员执行制度予以规范和完善。完善后的换员执行制度明确规定了可以换员执行的4种情形:一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本人认为无力执行、并写出书面申请,经执行局长、主管院长批准同意的;二是当事人强烈要求换员执行的;三是执行措施不力,案件长期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超过5个月案件仍无明显进展并经局务会讨论无任何正当理由的等。同时,为了确保不出现滥用、乱用换员执行情况,该院专门规定并加大了对换员执行的奖惩力度。其中,根据年度调换次数,结合当年绩效考评工作,依次对被调换多的执行人员作出黄牌警告、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和调离执行队伍等惩处措施。
完善后的换员执行制度实行以来,该院已对符合换员条件的6案件的主执人员进行了更换,换员执行后,案件也得到了有效执行,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