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努力,从邓州市财政争取到执行救助专款10万元,有力助推了该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截止4月20日,该院已执结有财产积案32件,执结率达96.9%,执结标的额360余万元。执结重点积案29件,重点积案执结率达93.5%,其中,为8名特困申请人发放救助款2.4万元,执结积案6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自2006年开始,邓州市法院就与该市民政部门联合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先后为多起特困群体案件的特困申请执行人给予执行救济。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救助的款项是由民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和就业等费用中给付,执行救助款专项用途不明,且部分需要救助的特困群体的案件最终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因不符合民政救济条件而未予获准救助,从而给法院的执行救助工作造成不便。2009年2月12日,河南省财政厅在给省政府关于法院所需特困案件救助资金来源的意见中,明确了“在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各项政策和资金尚未明确之前,基层法院所需特困案件救助资金和案件执行清理费用,仍按分级负担原则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该“意见”为法院的执行救助资金的来源指出了有效解决途径。时值清理执行积案攻坚关键阶段,部分重点案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特困申请人权益无法得到实现,为此,邓州市法院及时向邓州市委、市政府就清积工作进展情况作出专门汇报,请求市委、市政府为法院解决执行专项救助资金。邓州市委、市政府对邓州市法院的执行工作、特别是对特困群体的重点案件高度重视,表示要在经费上全力保障法院的清积工作,遂从市财政直接拨付10万元给邓州法院,作为特困群体案件的执行救助专用资金。该批执行救助专用资金不但暂时解决了执行工作中经费不足的问题,而且有力地推动了邓州市法院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并使一批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的积案得到有效执行。
目前,该院正进一步从规范和完善执行救助资金制度入手,积极采取四项措施,确保执行救助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实际救助效果。一是慎重启动执行救助程序,防止乱用、滥用的情况发生。该院对需要救助的执行案件,明确了在启动救助程序前,首先,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其所在乡镇或其它单位出具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证明材料;其次,必须经由合议庭合议、并经合议庭成员一致同意救济的方可启动救助程序。二是严格审批程序,确保救助案件质量。为了防止弄虚作假和不当救助行为,该院明确规定凡对进入救助程序的案件,必须经由院设立的专门审查小组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严格审查把关,审查范围包括:执行依据、执行标的、执行情况、履行情况、对被执行人是否穷尽了执行措施、无财产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调查以及证明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的材料是否属实等。在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查小组要写出负责性意见,并经主管副院长签批后最终报院党组讨论决定。三是严格监督制度,确保救助资金的正确使用。为了确保执行救助资金的专款专用以及发放的透明度和防止挪用等情况,该院规定由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资金的用途、发放数额等进行不定期抽查、监督,如发现不正常或不当适用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四是对执行救助的案件建立专门档案,并实行统一管理和救助资金追偿制度。即对实行执行救助的案件,不能资助后就算了事,而是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及时跟踪调查,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或有履行能力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收回救助给特困申请人的资金,并将收回的资金充入执行救助基金账户,作为新的救助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