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2008年8月,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因急用钱,我借给他5万元,约定2008年国庆节前归还。我朋友在他弟弟给我打的借条上保证,如果他弟弟到期还不了由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是到期后他弟弟躲着不见,我找我那朋友,朋友说他也没办法。我现在找不到朋友的弟弟,请问,我能直接起诉我朋友吗?
读者 一鸣
一鸣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仅起诉保证人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你朋友的保证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上述规定,你可以直接以你朋友为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