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邓州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邓州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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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0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为此,原告向邓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邓州法院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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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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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条规定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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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真实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同时,通过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未如实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诚信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