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邓州法院在市委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20年至2022年9月,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579件,审结1551件。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服务“放管服”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审结涉行政许可、行政登记、拆迁安置、征收补偿等行政诉讼案件259件;加强合法性审查,审结行政处罚等案件1292件;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化解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争议纠纷32件。已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结案110件,判决率38.3%;裁定驳回起诉案件43件,裁定驳回起诉率16.6%;协调撤诉案件90件,调撤率31.36%;以移送等方式结案6件。
二、主要工作举措
(一)积极推进府院联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与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虽然分工不同,但目标同一,相辅相成。2020年以来,邓州法院在行政审判业务上知行合一,努力推动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为法治政府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1.“搭平台”,发挥阵地作用。不定期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活动,邀请政府及其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执法人员旁听庭审等活动。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一线执法人员在市法院行政争议化解办公室参加行政争议纠纷的实质化解;与市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等对接,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一线执法人员到市法院对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等事项中的问题进行讨论、研判。
2.“架桥梁”,畅通互动渠道。建立信息沟通交流、重要工作会商、业务培训共享等有效衔接机制,加大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增进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形成府院良性互动。2020年来,收集行政审判典型案例,送交行政机关和各乡镇(街道)共计300余份,剖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共性及个性问题。加强普法宣传,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普法教育,全面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3.“重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和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及时梳理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漏点。2020年以来,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30余份,提出针对性建议意见,促进行政机关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4.“严培训”,提升履职能力。把教育培训与法院审判工作相结合,借助召开联席会议、法律知识学习等契机,深入执法机关和各乡镇(街道)开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专题培训20余次,并开展走访座谈、行政人员进“法庭”活动30余次。定期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活动,邀请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旁听庭审,为行政机关法治工作人员专题培训、授课,通过从不同角度来审视行政行为,规范和促进依法行政、科学决策。
(二)坚持在发展大局中谋划行政审判工作,服务保障经济及社会发展
在审理涉及团结路及相关棚户区改造拆迁等本市重点工程项目及土地、加油站等专项治理案件中,始终树立服务、发展、大局等工作观念,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助力重大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1.注重源头预防,防范法律风险。主动进行专项调研,提炼总结常见问题和经典案例要旨;积极开展各种资源力量整合及协调联动工作,通过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问题楼盘办公室等建立常态化的沟通联络机制,提供日常性的法律服务,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与发展。
2.注重职能延伸,及时追踪案件审理效果。追踪个案审理效果,提升行政机关整体的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能力;追踪同类案件审理结果,为行政机关提供明确统一的法律指引;追踪行政执法和应诉工作成果,持续关注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通过高效的行政审判,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坚持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对于符合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的案件及时受理。积极稳妥拓展行政审判新领域,依法受理与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密切相关的行政案件。审理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涉民生案件,重点审理好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供给、劳动与社会保障完善、棚户区改造、居民住房改善项目建设等涉及人民群众生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新期待,深入推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线上调解、网上开庭、网上收退费、电子送达等“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创新诉讼服务、便民利民新机制,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行政案件繁简分流,不断缩短案件审判用时,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服务。在加快案件审理节奏的同时,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等案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增强司法公开与信息化建设的深度融合,高度重视电子卷宗随卷生成、审判流程全公开、网上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及时上网等工作,提升司法公开水平。
(四)构建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力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现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的宗旨,这是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功能的最新要求。我院积极践行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提升行政纠纷实质化解水平,减少程序空转。2020年来,邓州法院加大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力度,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开展座谈会20余次,就涉及公安行政处罚的尺度,征收拆迁中的问题与预案,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与管理、问题楼盘的症结与化解,不动产抵押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深入交换意见,促进行政机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实现司法与行政相互促进。
对涉及集体土地腾退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申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的行政案件,加大调解、和解的力度,依法、积极开展协调工作,一批长期存在的问题得到化解。2020年来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经协调化解、诉前引导和诉中协调后,原告自愿撤诉90余件,并诉前调处加油站拆迁、土地征收等行政纷争32余起,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效果良好。如2020年,邓州法院与相关机关通力合作,妥善化解了十林镇灵大建材公司等在邓习路西侧违规占用土地建厂的行政争议,在保障行政决定落实的前提下,兼顾被执行企业利益,完成被执行企业的异地搬迁,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提升营商环境案件的质效,加大对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法律支持与服务
行政诉讼的目的一方面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此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将涉企案件一律作为“四类”案件标注,在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对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或违法行政行为影响营商环境评估均标定为重大影响的案件,制定相应处理措施,及时向党委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在非诉执行案件中,坚持谦抑、善意、文明执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规范强制执行行为。2020年以来,邓州法院受理的与营商环境相关的所有行政纠纷均得到了及时妥善的处理,为邓州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应有的司法保障。
在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方面,加强对 “新官不理旧账”“政策不延续、承诺不兑现”“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的审查纠正力度,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围绕市场主体关注关切的超标的查封、违规保全、久审不决、久拖不执、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突出问题重点排查整治,对市场主体进行“精准滴灌”,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穿透式”帮扶。
(六)贯彻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全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2020年以来,经邓州法院报请邓州市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下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告知书,邓州法院将此告知书并附在每一行政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中,并与市政法委、市司法局建立行政负责人出庭反馈联络机制。充分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行政机关正职出庭率,规范行政机关应诉工作,降低行政机关应诉成本,提升行政机关应诉率,让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实质参审,真正出言发声,2021年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审出庭应诉率100%,正职负责人如湍河办事处、林扒镇等的出庭应诉率有较大的提升。
三、纠纷特点、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一)行政诉讼案件纠纷特点
1.从涉诉行政行为来看。行政涉诉行为范围较广,相对集中,各类型数量有所波动。2020年以来,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赔偿或补偿等领域,其中行政登记类案件及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类案件占比较大,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类案件等占比逐年提升。
已审结的案件中行政处罚类47件、行政登记类98件、行政确认类27件,合计172件,占全部行政诉讼已结案的66.4%。此外履行法定职责18件、行政强制执行12件、政府信息公开类11件、行政协议类8件、行政赔偿或补偿类7件、行政许可类7件、行政裁决类7件、行政强制措施类5件、行政处理类5件、行政给付2件、行政征缴类1件、其他4件,合计87件,占全部行政诉讼已结案件的33.6%。
2.从涉诉行政管理领域来看。行政涉诉领域相对集中的状况没有改变,传统管理领域案件占比较大。2020年以来收案数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类35件、公安类36件(治安、道路等)、民政行政管理类40件、资源类47件(土地征收、土地登记、土地管理等),城乡管理类72件,上述总计230件占全部结案数的88.8%。
城乡管理类、资源类案件占比较大,与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旧城改造项目较多有关,此类案件往往伴随着征地、拆迁和行政强制执行、土地管理等产生,涉及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争议相对激烈,处理难度大,且容易引发一系列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民政管理案件较多,与婚姻登记原由各乡镇的民政所办理、婚姻登记信息不能共享、登记形式审查注意义务不够慎重、纠纷发生后主动纠错意识及行为欠缺等相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较多,与邓州经济建设提速、城镇人口增加、工商企业增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增强、部分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及养老保险金等交纳、管理存在失位等因素有关。
此外,卫生管理、农业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水利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文化管理等29件,约占所审结案件的11.2%。上述案件虽占比不大,但上述案件均与人民生活、生产、社会稳定等息息相关。
今后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调整、前期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登记、前期民政婚姻登记、房屋登记不够审慎、职工养老保险漏登等,婚姻、房屋登记,行政强制执行及赔偿,土地承包登记等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占比中仍将持续占较大比重。
3.从涉诉行政机关败诉情况来看。2020年以来,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共54件,败诉率20.85%。其中民政行政管理 21件,占比38.39%;自然资源和规划12件,占比22.2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6件,占比11.11%;征收拆迁3件,占比5.56%;农业农村、盐业管理各2件,占比均为3.70%;公安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保险、医疗保障、运输管理各1件,占比均为1.85%;乡镇政府行政管理2件,占比3.70%(穰东1、彭桥1)。
败诉原因呈现多样性,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败诉38件,占比70.37%;因程序违法败诉10件,占比18.5%;因适用法律错误等败诉4件,占比7.4%。上述数椐从侧面反映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调查、审查工作方法单一、对有效证据必备的客观、合法、关联性认知不足、法定事实不清楚等屡犯不纠的问题依然存在。
(二)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特点
自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非诉强制执行审查案件总计受理1292件,审查结案1292件,所受理案件基本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特点如下:
1.数量大,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行为方式集中且分布不均衡。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主要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城乡住建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农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其中自然资源和规划占比90%以上,主要为违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及城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等。公安交通管理所申请非诉审查案件主要为交通行政处罚,其他几类非诉行政审查执行案件除城乡建设管理为行政强制执行外,其他均为行政外罚。
2.非诉强制执行审查案件基本裁定予以支持,仍然问题较多。存在以下情形:(1)不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2)适用法律及法规错、漏;(3)执法行为缺失规范;(4)案件证据材料等文字错、乱、缺失现象较多。
(3)“裁执分离”有利非诉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职责的落实,但执行实效有待提高。行政处罚的罚款由法院强制执行,拆除等由相应单位组织实施,但此类案件,因执行难度较大,现执行到位率不高,有待相应行政机关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履行各自的职责。
(三)存在的问题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邓州各级行政机关更加重视依法行政,更加重视提高执法能力,更加重视出庭应诉工作及行政执法的效果,各行政机关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均取得长足进步。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存在如下问题:
1.共性问题
(1)有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不强,存在程序不规范、法律适用不妥、事实认定不清楚的情况。正确将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工作相结合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根本途径。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内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六大原则均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作为行政机关尤其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这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民政婚姻登记、房屋及土地不动产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行政机关仍存在事实调查不充分、片面及错误适用法律等情况。
(2)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和行政负责人出庭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2021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100%,在2021年来出庭的行政负责人中,行政级别相对较低,以乡科级副职及以下为主,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即“一把手”出庭较少,且行政机关层级越高出庭应诉率越低现象明显。此外,个别行政机关应诉能力较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不明显、实质性参与程度不够。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过程中,尚存在个别行政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或举证不规范、不全面、针对性不足的问题;有的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将行政应诉事项简单分派给业务部门而未进行有效指导,影响出庭应诉效果;大多数行政机关就具体案件发表意见的主要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委托的律师,部分出庭应诉负责人仅在形式上履行义务,出庭不出声等问题较为突出,未能充分发挥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争议的作用。
(3)行政机关在非诉行政执行中存在执法不规范问题,实施强制执行未达到预期效果。裁执分离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破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案件“执行难”“执行乱”难题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之后逐步扩大至征收集体土地中的房屋拆迁、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拆除等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用地需求增长,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矛盾较为突出,市域内因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问题极易引发涉及破坏自然资源、违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案件高发,大量案件需要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实践中,土地、资源类行政处罚案件存在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不明确、执法尺度不统一、处罚内容不确定等问题,使得一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行政机关不能及时组织实施,行政行为未达到预期效果。
2.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问题
(1)瑕疵证据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要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查清事实是第一步。行政机关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致使应诉时不能提供合法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例如,彭某诉土地非法转让行政处罚案,被告对彭某转让土地作出行政决定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不予核查,致使已有证据不能作为决定的依据。
(2)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缺乏证据,导致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基本事实不清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没有充分掌握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行为就必定不合法。例如,高某某诉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机关作出房屋房屋登记的证据由申请人单方提供,未做实际查验,致使将高某某房屋错误登记于他人名下。
(3)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实现公正。有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随意简化程序、不履行程序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程序。特别是不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多因不遵守行政程序被确认违法,此类问题在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比较突出。
(4)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但有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对法律法规等学习不够深入,导致作出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错误。
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乙法。例如,甘某工伤认定一案,行政机关应适用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但其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却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法院的生效判决。
应当适用行政法律法规的A条文却适用B条文。例如,李某交通行政处罚一案,行政机关适用条文错误,致使相关决定得不到支持。
应当适用新法规定却适用已失效的法规。例如,郭某诉规划许可证一案,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适用已失效的行政法规。
(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第三人直接的约定,行政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一定法律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义务,此类案件行政机关败诉较多。例如,刘某办理提前退休一案,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行政机关在办理期限内不积极答复。
(6)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重视不够。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不重视,正式执法人员偏少,致使案件质量不高。有的行政机关法制观念淡薄,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疏于管理,致使执法人员随意作出行政行为。如婚姻登记案件,对明显错误的登记行为,行政机关不及时予以纠正,致使此类行政诉讼案件颇多,败诉比率已超80%,在法院依规送达司法建议后,仍未予以书面回复。
(7)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欠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多担心引发更多的矛盾,仅作口头解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比如信息公开及履行法定义务申请的回复,不按照当事人申请的内容,避重就轻,敷衍了事,致使当事人意见较多,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受损。
(8)执法人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行政执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平时亦不重视学习,加之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较多,执法人员不熟悉与本部门、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办案的基本知识。如土地使用权信访案,在信访意见答复中错误对土地使用权予以确权裁决,并告知信访人复议及诉讼的权利。不动产登记及工伤认定中,存在物权争议、劳动关系争议时,行政机关应引导当事人先依法定程序解决相应争议后,再实施登记、决定等行政行为。
(9)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只图结案,不注重程序规定,导致执法过程中问题不断。如送达,由村社干部转交甚至直接签收,是否实际送达相对人则不关心。送达重要文书未让相对人签收,通知当事人没有记录,张贴公告没有在场人证明等等。例如,林某违法建筑没收案,行政机关无确凿的送达、公告、代理人代为进行相关行为的委托等依据,某镇政府下发的强制拆除决定,除决定书及卫星图片外,无其他程序证据及实体证据,且决定书中文字多处差错。
(10)对已发生的行政争议缺乏化解矛盾的意愿和行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解决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行政诉讼的裁决不是对当事人行政争议问题的最终化解,司法判决不能替代行政决定,因此对行政行为的过失问题,最终还是由行政机关予以解决。行政机关应主动面对问题,府院联动才是化解争议的最终途径。在这方面市公安局每年被诉案件较多,但几乎无败诉,主要原因就是发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存在过失的情况下,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多方协力,最终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11)败诉案件比较集中。行政登记行为形式审查尺度过宽,错误较多。例如,甲某持其姐的身份证件进行婚姻登记,导致登记错误。乙某房产抵押登记时,在其未提供法定离婚证书的情况下,仅仅凭借其单方提供的离婚协议书,行政机关在不作审查的情况下,作出房屋抵押登记。
(四)意见建议
1.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转变固有的行政执法理念,切实改进执法作风,执法时要做到主体明确、职权清晰、权责统一,杜绝推诿卸责、不作为、乱作为。
针对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拆违拆临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执法领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倾听群众合理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工伤认定、社保费征缴等事关民生的重点领域,要坚持人民立场,注重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加强对群众实体权益的保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邓州法院积极探索与争议多发的执法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行政案件审判运行态势,加强联系沟通,提供精准的司法建议,助推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2.提高严格执法的能力
(1)增强职权法定意识。行政机关要坚持以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思考问题。
(2)增强合理行政意识。要综合考虑影响案件处理的各种因素,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积极运用协调、疏导、释明等手段,让相对人理解法律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增强正当程序意识。行政执法不仅要实现实体正义,也要实现程序正义,不得缺省、颠倒、滥用程序,或超过法定期限,不得剥夺或限制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
(4)增强证据意识。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上,证据的收集、调取、固定、保管等环节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
(5)规范行政法律文书制作。行政机关制作行政法律文书不规范,容易引发行政诉讼。因此,为确保法律文书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不得遗漏法律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尤其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同时还应规范法律文书的格式和用语。
3.发挥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作用,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能
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法制部门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执法方面的保障作用。法制部门应对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机关要制定本地区统一的执法标准,同时与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之间要构建协调机制,建立统一的办案程序和工作流程。
行政复议是政府履行层级监督责任和自我纠错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复议机关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对于行政执法中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如果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错误,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机关将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多方协同联动,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既要坚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密切关注当事人诉讼请求,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权,降低当事人的不当预期,尽量减少出现“诉判脱节”“判非所诉”“程序空转”等现象。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自身作出的不合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由于事实或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具有采取适当手段消除其瑕疵性的权力和职责,这是行政效能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权责一致原则的必然要求。邓州法院在今后将加大对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协调力度,积极引导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错,将违法损害降到最低程度。此外,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时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履行告知、说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等正当程序,注意信赖利益保护,禁止纠错的反复,允许行政相对人对纠错行为进行救济。
5.加强考核监督,提升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和应诉实效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应当熟练掌握本部门业务知识,还应当学习掌握行政诉讼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应诉举证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具有表态权,对涉诉事项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限,就行政相对人提出的问题要积极发表意见、耐心解释说明,力争在诉讼中协助人民法院共同化解行政争议。要特别注意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答”的问题,避免律师“包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走过场、敷衍了事的不当行为。
行政机关负责人还应持续关注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应当召集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认真分析总结,查找败诉原因,并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避免类似情况重复发生。
人民法院亦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证明材料的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和出庭应诉实效进行说明。邓州市委、市委政法委已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各行政机关应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和追责机制,严格落实追责机制,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更出彩。
6.坚持问题导向,确保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取得实效
2021年3月16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中共河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从健全行政执法、实行裁执分离、完善没收及处置、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规范价格认定等5个方面,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进行了完善,破解了自然资源执法监管中存在的移交难、移送难、执行难等问题。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实行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执法,探索实行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推进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实行裁执分离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为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县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行政机关特别是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该《实施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处罚内容,并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要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实施,确保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取得实效。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 邓州市人民政府与古城家园王某等十三户房屋征收补偿非诉强制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因旧城(棚户)区改造,2016年4月,邓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2016]01号)等。后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催搬通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将其房屋腾空及办理补偿安置移交手续。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政房补决字[2019]08号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上述案件的审查听证中,被申请执行人认为实际补偿方案应当根据此次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且一征收行为有两种安置补偿方案,应当由申请人给予明确的解释;另外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及选定对象不符合规定,房屋价值依2016年标准明显过低,且期房无具体的位置、面积、地点、楼层、落成时间,申请人没有提交必要的执行社会风险评估材料,补偿专户不确定。被申请人的房屋没有实际勘测,勘测表没有被申请人签字,勘测面积与实际不符,申请人断水、断电、破坏路面违法。另提出申请人的决定书缺乏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基本权益,被执行的房屋系被申请人唯一的住房,如果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缺乏保障,申请人没有提供现房安置,也没有给予补助,且对于装饰装潢应当重新评估或者修订,即使货币补偿,该钱款亦无法购买同面积房屋等理由。经审查认为:邓州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及城市建设的需要,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征收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前进街居委会古城家园小区中号楼西单元1楼西户等的住宅房屋,所作出的邓政房补决字[2019]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征收决定中给予被执行人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两种安置的选择权,补偿安置的其他内容也符合相关规定,已保护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应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另外征收补偿决定书及催搬通知已送达被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裁定对市政府的申请予以支持。另外上述案件在依法审查中被征收人委托了北京市某律师所律师参与审理,且对征收行为极不认同,行为及言语激动。为此在对上述案件的处理中,在依法审理的同时,以化解矛盾为主责,通过二十余次的集体或个人的面对面以案释法、判后答疑等耐心细致的释法释理工作,及多部门的配合参予,最终全部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达成共识,搬离交出被征收房屋。
【典型意义】上述强制执行非诉审查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城市建设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这类案件的审查在坚持依法办理,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还应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定,特别是上述案件当事人较多,且集中在同一栋楼,被征收人又对征收行为不予认可,并多处告访,长期不予配合的,故不能以结案为目的机械办案,要有大局意识,通过多方协同让社会矛盾得到真正化解,以案结事了为工作的目地、方向。
案例二:市人民检察院诉市某局不履行法定义务案
【基本案情】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公益监督检查时发现邓州某局对于辖区内的文化资源怠于行使保护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随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某局履行自己的职责.此后某局对相应的事项作出了一定的整改,但仍有一些事项不符合要求,市人民检查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局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案件的审理中某局查缺补漏及时的作出了全面的整改,并得到了市人民检察院的认可,检察机关依法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依据法律的授权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等有法律监督的职责,故行政机关等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建议的事项,要及时的作出回复与整改。另外本案不限于个案的处理与解决,关健是本案在行政诉讼上,打破了已有的行政诉讼观念,即行政诉讼只能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依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范围,以便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更好的监督,使公共利益及相应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案例三:程某诉邓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17日,邓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某购物广场,现场查获标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20片/包),初步认定该产品属冒用飘安集团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依法予以扣押,进行立案调查、听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程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程某不服对其的行政处罚,提出起诉,要求撤销对其的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对程某违法行为查处正值新冠疫情防控的关健期,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应严格保证防疫物品的质量,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因此本案在受理后,及时作出审理,依法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并对程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相应的教育、指正,让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在审判工作中得真实的体现。
案例四:某有限公司分公司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决定案
【基本案情】某公司分公司向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了关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申请,并递交了邓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邓州市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不予受理某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申请的通知,并退回某饲料公司的全部材料。该不予受理通知没有引用任何法律名称和条款,某公司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认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撤销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不予受理决定。
【典型意义】此案所涉的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及转让方均为相关的企业,行政机关不能因自己的行政行为对企业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当的影响,因此行政机关在行使自己的行政职权时应审慎对待自己的行政行为,不能机械的处理相关行政事务,特别是在处理相应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事务时,要平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五:李某与邓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及第三人李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第三人系堂兄弟关系。2016年,邓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邓州市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对邓州市团结中路旧城区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李某之父(已故)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李某在广州务工,第三人与邓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就该套房屋签订了编号为G(2016)00171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相关协议。后李某对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第三人所签订协议提出异议,并诉至邓州法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经与当事人多次协商,并与市拆迁办公室协调,最终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责任和最终目的,因此在审理每一件行政案件时,应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不当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真正把化解矛盾、切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第一要务,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