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邓州市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务,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对于规范公司治理、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
原告某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票据支付请求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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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原告某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土建、安装、框架结构工程。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于某进行施工。
2021年12月14日,于某将某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1843569.52元。在审理过程中,某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其已付工程款中8700000元未出具发票,要求扣除相应税金452000元。后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应向于某支付工程款1452963.4元及利息。2022年6月,某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将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出具7743570元的增值税发票。
裁判依据及结果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裁判结果: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12日前向原告某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交付5940000元和40611.52元工程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于某在2022年7月12日前支付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0611.52元工程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金。
原、被告双方对裁判结果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依法、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信守承诺,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最终获取的民事利益,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本案中,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项目,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双方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即付款方支付工程款,收款方也应及时在税务机关开具符合双方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付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