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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9-16 10:11:12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部署要求,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关心企业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和企业发展创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和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强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市委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对于提升我市软实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意义重大。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聚焦市委主要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作用,增强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让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经营、顺心办事、专心发展,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切实加大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故意伤害、绑架等侵犯企业家人身权和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企业家财产权等刑事犯罪行为,增强企业家安全感。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案件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建立健全企业家信用修复制度,对已经履行义务的企业家,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消除不良影响。畅通企业家权利救济途径,健全完善涉企业家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及时纠错机制,依法纠正涉企业家冤错案件。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弘扬企业家精神有机结合,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涉企刑事违法犯罪行为。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助力形成竞争有序的经济市场环境。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企黑恶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企业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良好司法环境。严厉打击利用疫情扰乱市场秩序、妨害企业复工复产等犯罪行为,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企业犯罪行为,在审理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涉企常见犯罪案件时,综合研判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结合认罪认罚等,依法酌情作出从宽、从轻处罚,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四、不断加大涉企民事纠纷化解力度。

        加强涉企产权保护,充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依法妥善审理涉买卖、加工承揽等各类合同纠纷,正确认定交易合同的法律效力与责任,合理判断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依法规制涉企合同无效的认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审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追索经济补偿、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五、深入推进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和市场退出机制。

        准确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界限,加强对企业内部治理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股东知情权、并购收购、参股控股、股权转让等公司类案件,妥善化解资本瑕疵、内部治理、企业改制等涉企类纠纷,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风险防控机制,促进企业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助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强化破产挽救与要素优化配置,及时受理并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注重发挥“府院联动”“执转破”等机制作用,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等制度功能,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和企业转型升级;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秉持最优利用、最大利益的基本原则,努力促进市场资源从落后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 

        六、依法维护涉企行政领域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化解市场监管、质量监督、项目规划等涉企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妥善审理违规行政许可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等案件,依法纠正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涉企行政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企业经营发展同频共振。依法认定企业与政府签订的行政协议效力,妥善处理好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引发的纠纷,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职能作用,对涉企行政行为存有瑕疵的案件,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引导双方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企业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七、审慎高效办理涉企执行案件。

        加强执行团队建设,进一步加大涉企案件执行力度,强化诉前财产保全,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拓展线上查人找物和网络查控财产范围,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及时跟进完成执行款项过付,依法保护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因胜诉债权未及时实现、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案件要优先执行,积极开展涉企专项执行活动,努力使企业胜诉权益切实转化为推动企业继续发展的现实利益。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向被执行企业告知执行风险,妥善处理企业关注的财产保全问题,严格审查涉企保全申请,严格防范和甄别超标的保全、恶意申请保全行为,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尽量采取“活封”“活扣”的形式,慎用冻结、划拨资金等手段,将执行强制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八、积极推进涉企矛盾纠纷和谐化解。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与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衔接,支持和推动涉企纠纷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特邀调解等工作开展,实现涉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高效解决,完善诉前调解和立案程序衔接,诉前调解不成或超过期限的要及时立案,不适宜诉前调解的直接立案,不能让诉前调解成为企业参与诉讼的堵点、难点和痛点。强化涉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定期深入走访辖区重点企业,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经营风险点,特别是针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裁减员工、降低薪资、合同违约等矛盾纠纷,靠前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加强对行业调解组织的指导,积极帮助企业培育内部调解力量,探索建立企业调解联络员等制度,指导企业增强自我解纷能力。 

        九、切实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诉讼服务。

        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建立立体化诉讼服务渠道,用好“12368”诉讼服务热线平台,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和成果应用,实行网上立案、线上查询、电子送达、在线调解、互联网开庭和网上执行,完善落实在线诉讼规则,促进线下纠纷线上解决,推动“线上模式”成为企业的优选项,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聚焦机制改革,充分释放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效能,用好用足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快执程序,实现涉企案件快立、快审、快执,联合工商联等部门探索建立涉企法律维权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最大程度提高涉企纠纷办案效率,减轻企业诉累。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收集涉企司法信息,加强对司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理论研究,切实提高司法审判水平。 

        十、突出加强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障。

        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平等保护中小微企业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业相关诉讼请求;对于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明显对其不公的,加大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适用力度,依法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依法审理涉中小微企业金融借款案件,鼓励中小微企业灵活拓宽融资渠道,全面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推动供应链金融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依法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探索建立健全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开展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以快立、快审、快执确保中小微企业账款及时回笼。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对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通过减缓免诉讼费、延期支付等司法救助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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