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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中小投资者】邓州市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9-06 08:09:41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邓州市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务,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对于规范公司治理、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某快递公司成立,公司股东为周某、宗某某,其二人各持股50%。2016年12月23日,股东宗某某与原告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股东宗某某的股权以25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李某成为该快递公司的股东。2016年12月22日,原股东周某、宗某某及新股东李某均在股东决议上签字确认,并进行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原告李某称,自2016年12月23日至今,其对被告某快递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所知甚少。2022年4月17日,原告李某向被告某快递公司邮寄了书面的《查阅、复制申请书》,要求某快递公司十五日内允许其查阅、复制被告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被告某快递公司收到申请后未作答复,也未提供材料供原告李某查阅。现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某快递公司向其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给予充分的时间供其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某快递公司向其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并给予充分的时间供其查阅、复制。 

        被告某快递公司辩称,原告李某仅为名义股东,未实际出资,未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不具有实际的股东资格,不应享有股东知情权且原告李某经营、投资与他人联营同被告公司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依据及结果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裁判结果:一、支持了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某快递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至实际提供之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二、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股东知情权纠纷,在保障股东知情权正确行使的前提下还应当审查查阅的目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分配等。 

        (一)股东知情权的权利范围进一步扩大。新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修改后的《公司法》能够使股东更广泛地了解公司经营信息,更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事务的监督。 

        (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更加全面、充分。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文件的同时,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样有利于克服仅仅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相关文件所带来的不能更全面、精确地了解、掌握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弊端,从而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三)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分配引入“正当目的”的目标是在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避免股东滥用查账权利来求得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更为明确。即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责任编辑:邓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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