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日,邓州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一起涉营商环境案,扣押了被告公司方草捆打机、青贮圆捆打机各两台。
2021年4月,原告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某饲草种植有限公司(系刘某某一人公司)签订《小麦秸秆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却一直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小麦秸秆的义务,也不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2022年1月,原告宁夏某科技有 限公司将邓州市某饲草种植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诉至法院。后经邓州法院判决,被告邓州市某饲草种植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50000元;被告刘某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仍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2022年6月,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邓州市某饲草种植有限公司、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到被执行人家里进行释法说理,希望其主动履行义务,其仍找各种理由推脱。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了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除了在邓州市某镇有方草捆打机、青贮圆捆打机各两台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8月2日执行干警顶着炎炎烈日到达捆打机所在地准备开展强制执行。在执行现场,被执行人因外出未到场,执行人员特意联系当地村干部到场进行见证,被执行人家属闻讯后赶到现场,对执行人员恶语相向并喊上邻居一起阻挠执行,执行干警严厉警告其阻挠执行的法律后果,在当地村干部的耐心说服下,其家属最终放弃阻止行为,执行干警顺利扣押了上述四台捆打机。
下一步该院执行局将尽快依法处置扣押物品,及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持续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