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邓州市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务,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XX汽车设备检测公司诉李某某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原告XX汽车设备检测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注册资本20万元,公司股东有七人,被告李某某既是原告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公司销售制度秉承谁卖货谁追款并承担相应的销售风险,被告业务能力突出,销售业绩好,原告在发现被告存在应收客户货款而未收取或应收客户货款而未上交的情形后,于2020年11月和12月两次召开公司会议,对被告的任职职务进行调整,并明确了被告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被告也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承诺2021年年底将欠公司的货款予以归还,但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原告向邓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作为公司的高管违反了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的财产,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