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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念能力作风建设年】“三无”电暖气引发火灾 惨痛教训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2-03-23 16:27:16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原告刘先生在被告丁先生处以290元的价格购买了电暖气一台,当晚,刘先生家人在使用电暖气的过程发生了火灾,造成刘先生妻子死亡,刘先生受伤,租赁的房屋及屋内财物损坏严重。经鉴定部门鉴定,认定该事故起火的原因系电暖气片发生故障引发的火灾。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刘先生儿子及其岳母作为原告将丁先生诉至邓州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事故造成的妻子死亡及财产损毁等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期间,刘先生一家所租赁房屋的房主及楼上邻居因房屋及财物损失还将刘先生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据了解,丁先生在销售电暖气片的过程中,明知所售的产品无合格证、说明书等,且销售同类产品存在其他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退换货的情形。在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丁先生申请追加电暖气的生产厂商桓台县某散热器厂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2021年11月,一审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的火灾事故系因在丁先生购买的电暖气引发,被告丁先生明知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所售产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据,其销售行为存在过错,原告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要求被告丁先生承担责任,应予支持。被告丁先生虽提供与被告散热器厂聊天、转账记录、物流信息、证人证言、散热器厂宣传资料等,但其与被告散热器厂并非真正连带赔偿责任人,其提供的证据只能作为其行使追偿权的依据。最终邓州法院判决被告丁先生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丁先生不服该判决遂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改判由散热器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用。 2022年1月,二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部分予以认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处理是否适当,散热器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丁先生认可发生事故的电暖气由其出售给刘先生,但丁先生主张该电暖气是由散热器厂生产,应由散热器厂承担赔偿责任。但散热器厂在审理中却否认事故电暖气产自于本厂。由于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现三原告要求由电暖气销售者丁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由销售者丁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丁先生认为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综上所述,丁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提示:该案的一审承办法官刘伟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维权’一词与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息息相关。该案惨痛的教训警示我们不管是作为消费者还是商家,选择产品时,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质量过硬的来购买,切记‘贪图便宜吃大亏’。”他在此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注重收集证据,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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