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牛某、王某、胡某等三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该案由邓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杨俊华担任审判长,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保平出庭支持公诉,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邓州市首例由法检“两长”出庭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该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6月、2018年5月,被告人牛某在山西省原平县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苍鹰雏鸟两只、游隼雏鸟三只,并向王某、胡某等二人贩卖出售。
由于苍鹰和隼属于隼形目动物,俗称“猛禽”,其以捕捉鼠、蛇、兔等动物为食,担负着控制繁殖程度高的野生动物数量,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若对其进行捕猎、运输和贩卖,不仅会使森林植被和农作物遭到严重破坏,还会造成病毒和细菌的传播,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邓州市检察院认为,牛某等三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杨俊华凭借其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了整个庭审活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各环节有条不紊。控辩双方就三名被告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定罪和量刑证据依法举证质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黄群教授到庭就涉案动物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鉴定意见及其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作了说明。
孙保平检察长当庭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依法举证证明了被告民事公益侵权行为的构成及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出示播放了专家证人就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重要生态社会价值及侵害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后果的视频讲解,并对牛某等三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法庭教育。
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宣判,分别判处牛某等三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令三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并通过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牛某等三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上诉。
“院长在一线办理新型案件,与检察长同庭履职,不仅体现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更是在业务上给年轻法官起到“传帮带”模范带头作用,将督促我们在业务上精益求精……”合议庭成员、员额法官冀鹏翀说道。